1、考试期间,凡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。
2、考试期间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属严重违纪行为。
(1)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、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;
(2)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;
(3)交头接耳,左顾右盼,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;
(4)偷看他人答题,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;
(5)夹带资料,偷换试卷,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;
(6)伪造证件的;
(7)请他人替考的;
(8)违反规定,将考试禁用电子设备、通讯工具等带到座位的;
(9)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提前退场的;
(10)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(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)。
3、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,取消其考试资格;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,提出警告。
4、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无理取闹,扰乱考场秩序,辱骂监考人员、其他应考人员,威胁他人安全的,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5、代人考试者,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。
6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,按零分处理。
(1)错填姓名、准考证号的;
(2)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;
(3)未用规定作答工具填(涂)答题卡的;
(4)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(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)。
7、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,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处理。